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12-31 20:43:14
备案方式:
网上备案
备案范围:
除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它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管辖分工
(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建筑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建筑;
4.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5.其他有必要由市消防局进行备案抽查的重要工程。
※特别提示※属于市消防局负责的建设工程备案时,请在“工程地址”栏选择“北京市”→“防火监督部”→“建审处/验收办/重点一处/重点二处”→详细地址;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按照行政区划和监督管辖,分别由各区县(地区)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重要提示
填写备案表时,“工程地址”后面的四个空格须填写齐全,否则将生成无效备案信息。